10.1 一般规定


10.1.1 建筑光伏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特点,制定环境保护的措施,对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采取防治措施。
10.1.2 建筑光伏系统不应使用对环境产生危害的光伏组件和设备,对破损或废旧的光伏组件和设备应进行回收处理。
10.1.3 建筑光伏系统组件的清洗用水宜采用中水或雨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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